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方案》提出,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
《方案》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对象。
此次文件出台是为了规范目前“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发展,依托互联网与大数据的信息技术,建立可靠的护理平台,继而吸引可靠的护理团队注册。《方案》中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庞大的人口基数也增加了应对这一问题的难度系数。构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理模式可以充分促进信息的流通,使护理人员的分配和工作更有效率。并且,为保证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方案》规定,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这些规定如果落实到位,将能有效把控护理端的违规行为,让护理需求方更加放心。
当然,护理同医疗类似,为了降低网约护士的风险,试点将会较多集中于医疗风险低、操作较为简单的项目,包括简单的打针、输液等。除此之外,《方案》还明确要求建立合理的价格和支付机制,发挥市场议价机制。事实上,在之前没有政策指导时期,网约护士的收费是普通护理收费的2至3倍,由于上门护理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极度不均衡,也导致了护理人员派出方有着较高的议价能力,从而制约了整个市场的发展。
“网约护士”试点文件的出台,对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有积极意义。可以预期,在政策的指导下,试点城市的护理行业将得到发展,利好相关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