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在2018年11月第三次下发《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2018年9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分别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可观察到,围绕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兼顾缓解可再生能源阶段性补贴压力的核心目的没有改变,政策框架逐步简化、清晰,政策细节逐步明确。
新版争取意见稿对比前两版,虽然政策目标没有变化,但是机制设计变化还是蛮大的,重点理顺了机制衔接问题,总结如下:
一、绿证不再作为配额监测、考核计量单位。
相较第二版,绿证不再作为配额监测、考核计量单位,配额完成主要方式直接考核消纳电量。这样做的好处有:1、保持现有绿证与补贴的关系不做改变,避免政策交叉重叠,降低共识成本;2、与“绿”字相关的环保外部性问题理应在碳市场加以解决,配额凭证应避免与之混淆。
二、能源转型+“能源双控”政策目标结合,配额制+用能权结合,激发受端消费动能
政策规定了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激励措施,对地方政府及用电端超出激励线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电量部分,不计入能源双控测算范围。可以认为是将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用能权”关联,借助外部现有价值体系,赋予配额内在价值参考。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国家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牺牲了能源双控把控力度,作为折中方案设置了+10%的激励考核线,并没有对超出约束线部分全额激励。
三、配额交易价格有了参考系
第三版政策明确了需求侧激励措施,准许超额持有配额完成量。在可再生能源供应计划与总体配额考核目标相近情况下,由于市场主体超额持有配额完成量,导致配额完成量交易市场供需比降低,最终市场基于“能源双控”激励效益,即用能权交易价格,形成市场均衡价格。而“自愿认购绿证折算配额机制”为市场价格提供了上限约束,后期国家可通过调整折算系数(当前是1:1等额折算),调整单位配额完成量对应的通过“自愿认购绿证折算”获取成本与“用能权内在价值”的差距,调节自愿认购交易量。
四、政策中融入容错调节机制,提高了实施灵活性
相比前两版,新版政策设置了激励线、绿证折算配额系数、准许各省自设指标,这些参数设置为国家和地方提供了容错调节机制,提高了政策实施的灵活性。
五、去除“补偿金”机制,对未完成指标主体只实施“联合惩戒”
保障市场主体完成义务的角度来看,“联合惩戒”是源头约束力,因此去除第二版中的“补偿金”机制没有影响配额制强制效力。无论是“补偿金”、“替代证书”,还是现在的“绿证自愿认购折算配额”都是为配额交易划定了价格上限。
六、强化了电网整体目标完成的组织责任,弱化此前提下的义务考核
明确了电网优先责任是完成经营区域和其他市场主体配额指标,在此前提下弱化了对电网指标义务的考核。消除了电网同时作为组织方和责任方,与其他市场主体完成配额的潜在矛盾。
总结来看,新版政策目标没有改变,但简化了机制设计,避免了政策交叉重叠,降低了实施难度,丰富了容错调节机制。同时,后期如何保障激励作用,保障配额完成量价值信号及市场交易公平活跃,调节绿证自愿认购规模,绿证跨区认购机制等,仍需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配额制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如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终端的消费比重,有效缓解目前风光电站面临的限电问题,促进风电光伏达到发展目标,实现我国的能源战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