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连锁便利店可按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OTC)”。
便利店销售乙类OTC的做法并非首次出现。
早在1999年,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就对乙类OTC的销售企业有所规定。该管理办法指出,根据药品的安全性,OTC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OTC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OTC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OTC。
可见,便利店等其它商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授权后,可以销售乙类OTC。
为了更好地保障用药安全,北京市还在规定中明确了便利店销售乙类OTC的前提:一是“连锁便利店”;二是需要“按有关标准申请”。
倘若北京允许便利店销售乙类OTC的做法取得成功,很可能会在其他省市推广,这将给全国药品零售市场带来巨大影响。
从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看,主营处方药和甲类OTC的药店依然是药品零售业的主力军;只有乙类OTC经营类别的药店,更多地依靠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盈利,这类药店占比较小。便利店并不能够与连锁药店站在同一规模层次竞争。不过,相对于实力雄厚的连锁药店,单体药店可能会面临一定挑战。
此次北京市允许连锁便利店经营乙类OTC,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药品零售将更趋于社区化和便民化。未来药店的竞争,不仅体现在药品经营实力方面,更多体现在药事服务能力方面,良好的药事服务能力将更好地增加患者黏性。